Will & Testament Trust
遺囑基礎

特免遺囑(Privileged Will):船員、軍人的特殊規則

解析《遺囑條例》第6條關於特免遺囑的適用條件、法律效力與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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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遺囑條例》第6條為現役船員和軍人設置的”特免遺囑”制度——在緊急情況下允許以口頭或其他非正式方式訂立遺囑。這一制度的歷史根源可以追溯到十八世紀英國海軍的實踐:水手在出海前可能無法接觸律師或完整的書寫工具,法律為他們保留了這一安全閥。香港繼受了這一普通法規則,現編纂於《遺囑條例》第6條。

適用對象嚴格限於”實際從事軍事服務的軍人”和”在海上的海員或船員”。法院在判斷某人是否符合這一身份時,通常採取寬鬆的解釋——例如在二戰期間的判例中,一名在英國本土訓練營中受訓的士兵被認定符合”實際從事軍事服務”的要求。口頭遺囑的效力在立遺囑人恢復正常平民生活後自動失效。

特免遺囑的訂立形式可以是口頭聲明(無需書面)、非正式書面(無需見證人),甚至在某些極端情況下可以是行為舉止——只要該行為明確表達了立遺囑人的遺產處置意圖。然而,口頭遺囑的證據問題是致命的——在沒有書面和見證人的情況下,法院完全依賴於聽到口頭遺囑的證人的記憶,而這些記憶在立遺囑人去世數月乃至數年後(法院審理時)往往是不可靠的。

結論:特免遺囑是緊急情況下的最後選項,不是常規遺囑規劃的工具。任何有能力在正常情況下訂立正式遺囑的人,不應依賴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