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與生前信託的核心差異
對比遺囑信託與生前信託在設立程序、資產保護和法律效力方面的基本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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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信託是寫在遺囑裡的信託——它在立遺囑人去世後、遺囑認證完成後才生效。生前信託在委託人在世時簽署信託契據並轉移資產後立即生效。兩者的核心差異不是”哪個更好”,而是它們適用於完全不同的場景。
遺囑信託的唯一優勢是零前期成本——立遺囑人在世時無需支付信託設立和維護費用,只需在遺囑中加入信託條款即可。但劣勢也同樣明顯:遺囑信託必須經過遺囑認證程序——在香港,這一程序可能耗時六至十八個月,在此期間信託無法運作;遺囑信託在立遺囑人在世時不提供任何資產保護。
生前信託的前期設立成本更高(法律費用、受託人盡職調查費、資產轉移稅費),但提供即時的保護和管理。對大多數有實質資產的家庭而言,生前信託是主要策略,遺囑信託是為那些因不可預見的情況而未能在生前設置信託的資產提供兜底保護的”備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