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 & Testament Trust
跨境繼承

內地、香港、海外三地資產持有者的遺囑協同

對同時持有內地房產、香港銀行賬戶和海外金融資產的居民而言,三法域遺囑協同是極其複雜但不可或缺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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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同時持有內地房產、香港銀行賬戶和海外金融資產的居民而言,三法域遺囑協同是極其複雜但不可或缺的規劃。最常見的協同模式是’一份主遺囑+多份從遺囑’。以香港作為主要居住地,在香港訂立一份’主遺囑’處置全球的金融資產和動產,同時在中國內地訂立一份’從遺囑’僅處置內地的不動產(因為內地的不動產幾乎只能在內地遺囑中有效處置)。內地《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2條和第33條對遺囑的法律適用採取了較為開放的規則——允許立遺囑人選擇其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作為遺囑的適用法律——這為香港居民在內地的不動產通過香港遺囑進行處置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性。但在實務中,內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在沒有內地繼承公證書(由內地公證處出具)的情況下,通常拒絕辦理不動產的過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