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繼承
跨境繼承衝突法:動產從屬人、不動產從物的實務應用
跨境繼承中最根本的衝突法規則是:動產(movable property)的繼承受死者去世時住所地(domicile)法律的管轄;不動產(immovable property)的繼承受不動產所在地(lex situs)法律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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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繼承中最根本的衝突法規則是:動產(movable property)的繼承受死者去世時住所地(domicile)法律的管轄;不動產(immovable property)的繼承受不動產所在地(lex situs)法律的管轄。這一區分在實務中產生了一些微妙的後果。例如:一個住所地在香港(香港法為其屬人法)的死者,在英國擁有一處住宅。該住宅由英國法(不動產所在地法)管轄其繼承。英國法下的繼承規則(特別是有關遺產稅、配偶的法定份額和繼承人的順位)與香港法不同——遺囑執行人不能假設按香港遺囑處置英國房產的方式在英國法律下必然有效。另一個常見的陷阱是:某些資產的法律定性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在不同法域可能不同。例如,某些國家的’土地租賃權’在當地被視為不動產權益,但在另一國家的衝突法規則下可能被歸類為動產(合同權益)——這導致了關於哪一國家的法律應管轄這一資產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