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繼承
海牙公約下的外國遺囑在香港的承認
1961年《海牙遺囑處分方式法律衝突公約》是處理跨境遺囑形式有效性的一套國際統一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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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海牙遺囑處分方式法律衝突公約》是處理跨境遺囑形式有效性的一套國際統一規則。香港通過英國的加入繼受了該公約。公約的核心規則:如果一份遺囑在訂立時滿足了以下任何一種法律的遺囑形式要求——立遺囑人訂立遺囑時所在地的法律、立遺囑人訂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的國籍國法律、立遺囑人訂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的住所地法律、立遺囑人訂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的慣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對於不動產)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則該遺囑在各締約國應被承認在形式上有效。這一規則極大地簡化了跨境遺囑的形式有效性問題——立遺囑人無需擔心其在香港按照香港法訂立的遺囑在英國是否滿足英國的形式要求,因為根據海牙公約,只要遺囑滿足香港的形式要求,英國即應承認其形式有效性。但公約的局限在於:它僅處理遺囑的’形式’有效性,不處理遺囑的’實質’有效性——例如立遺囑人的遺囑能力、遺囑是否受不當影響而訂立、遺囑的實質條款是否因違反某一法域的公共政策而無效——這些問題仍受衝突法的一般規則(而非公約)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