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務
英國IHT遺產稅框架下的香港信託規劃
英國的遺產稅(Inheritance Tax, IHT)對英國 deemed domicile(被視為住所地)的個人——即在過去20年中有15年在英國居住的人——在全球範圍內的遺產徵收40%的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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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遺產稅(Inheritance Tax, IHT)對英國 deemed domicile(被視為住所地)的個人——即在過去20年中有15年在英國居住的人——在全球範圍內的遺產徵收40%的遺產稅。對於與英國有緊密聯繫的香港信託受益人,IHT是一個需要認真審視的稅務暴露。關鍵問題在於是否構成’excluded property trust’(排除財產信託)。如果信託的設立人在設立信託時既不是英國 domicile 也不是 deemed domicile,且信託的資產不包含英國 situs 資產——則該信託在英國 IHT 框架下通常被視為排除財產,不受英國 IHT 的周期性 charge(ten-year charge)和退出 charge(exit charge)的約束。然而,如果被視為英國 domicile 的受益人從信託中獲得了一項’權益佔有’(interest in possession)——即受益人對信託收入有直接的、當前的受益權——則該受益人被視為擁有信託資產的份額用於 IHT 的計算,可能面臨高達40%的遺產稅。解決方案之一是在信託契據中明確排除受益人對信託本金的權益佔有,只保留受託人的全權分配機制——從而避免受益人因’擁有權益佔有’而觸發 I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