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糾紛
遺囑中的剝奪條款:能否完全不留給某個子女
在法律上,香港沒有類似某些大陸法系國家的'特留份'制度——立遺囑人原則上有權將任何家庭成員完全排除在遺產分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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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香港沒有類似某些大陸法系國家的’特留份’制度——立遺囑人原則上有權將任何家庭成員完全排除在遺產分配之外。但這在法律上可能並不意味著’這件事就此結束了’。被排除的子女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Ordinance, Cap. 481)向法院申請從遺產中獲得合理的經濟給養(reasonable financial provision)。法院在審理此類申請時考慮的因素包括:申請人的財務需求和資源、遺產的規模和性質、立遺囑人對申請人承擔的義務(如未成年子女的贍養義務)、申請人的行為(如有證據表明申請人曾對立遺囑人有嚴重的不當行為)、以及立遺囑人排除申請人的理由是否合理。實務中,法院極少將全部遺產改判給被排除的子女——法院通常是在保障被排除子女的基本生存需求與尊重立遺囑人遺囑意願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如果立遺囑人確實有充分的理由排除某個子女,最穩妥的做法是在遺囑中附上一份書面說明(或通過律師的檔案記錄),清晰陳述排除該子女的理由——這份記錄在日後被排除子女向法院求助時,將是法院評估’立遺囑人的決定是否合理’的重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