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 & Testament Trust
判例研究

香港遺囑被挑戰的典型情形

遺囑被成功挑戰的三個主要原因:遺囑能力不足(lack of testamentary capacity)、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和形式缺陷(non-compliance with forma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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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被成功挑戰的三個主要原因:遺囑能力不足(lack of testamentary capacity)、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和形式缺陷(non-compliance with formalities)。遺囑能力不足是最常見的挑戰依據——挑戰方負責證明立遺囑人在簽署遺囑時因精神障礙、癡呆、或藥物的影響而無法理解三件事:他/她正在訂立遺囑、遺產大概的性質和範圍、以及誰對遺產有自然的請求權(如近親)。不當影響的證明門檻極高——挑戰方必須證明立遺囑人的自由意志被某個人壓倒性地支配了,以至於遺囑反映的不是立遺囑人自己的意願,而是那個支配者的意願。單純的’建議’、‘說服’甚至’感情勒索’——如果沒有達到’壓倒性支配’的程度——通常不足以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影響。形式缺陷在第5條要求中任何一項的缺失即可構成——這是技術上最容易成功的挑戰依據,因為它完全客觀(要麼有兩個見證人,要麼沒有),不涉及對立遺囑人精神狀態的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