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 & Testament Trust
遺囑基礎

配偶贍養條款與子女贍養條款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Cap. 481)為特定類別的申請人提供了一個'安全網'——如果遺囑(或無遺囑繼承規則)未能為他們提供'合理的經濟給養'(reasonable financial provision),他們可以向法院申請從遺產中獲得額外的給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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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Cap. 481)為特定類別的申請人提供了一個’安全網’——如果遺囑(或無遺囑繼承規則)未能為他們提供’合理的經濟給養’(reasonable financial provision),他們可以向法院申請從遺產中獲得額外的給養。合資格申請人包括:配偶、前配偶(尚未再婚且死者曾對其承擔贍養義務)、子女、以及死者在去世前曾對其承擔贍養義務的其他人。對於配偶的申請,法院採取的標準是’在考慮所有情況後,該配偶有權獲得的合理給養’——這一標準不局限於基本生存需求,而是一個更寬鬆的、更加’公平’或’合理’的標準。對於子女(包括成年子女)的申請,法院的標準較為嚴格——僅限於’為該子女的贍養所需的合理給養’。法院通常不會僅僅因為’成年子女覺得父母分配不公’就介入——成年子女必須證明他們存在真實的財務需求,而該需求在遺囑中被不合理地忽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