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基礎
遺囑定期覆核:觸發重新起草的七個生活事件
遺囑不是一個'訂完就忘'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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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不是一個’訂完就忘’的文件。以下七個生活事件應觸發對遺囑的立即覆核:結婚(在香港法下,婚姻自動撤銷立遺囑人在婚前訂立的遺囑——《遺囑條例》第13條——除非該遺囑是在’contemplation of marriage’的情況下訂立的);離婚(離婚後,原配偶在遺囑中被視為先於立遺囑人死亡——遺囑中給原配偶的遺贈自動失效);子女出生或收養(立遺囑人可能需要重新考慮遺產在子女之間的分配比例);某個受益人去世——遺囑中對該受益人的遺贈失效,需要重新規劃;資產的重大變化(如出售了遺囑中提到的唯一重大資產、或財產的性質從私人持有變為上市股份);移民或稅務居住地的變更(可能觸發新的遺產稅義務或改變遺囑的適用法律);立遺囑人與某個關鍵家庭成員關係的實質性惡化。對於每一項觸發事件,規則簡單而明確:不要在舊遺囑上手寫修改(這在法律上無效),應該起草一份新的遺囑或通過一份正規的補充文件(codicil)來修改原遺囑——補充文件必須滿足與原遺囑完全相同的形式要求。